• 人大概况

  • 作者:佚名    时间:2024-08-20    阅读次数:2542    【字体:   下一篇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津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依法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10.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1.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0211028日,津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津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委员27名。

    津市市人大常委会目前内设办公室、代表工作委员会、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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