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津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依法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10.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1.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021年10月28日,津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津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委员27名。
津市市人大常委会目前内设办公室、代表工作委员会、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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