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津市市保河堤镇施意明因向同镇居民刘某催讨鱼苗款发生纠纷,于当年8月向津市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刘某向施意明支付鱼苗款及医药费共计8300元,刘某在支付900元后,拒不支付余款7400元,施意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未果,遂到津市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请求人大督促法院加大执行力度。
在收到施意明的请求后,内司工委及时向法院进行了转办,限法院在30天内依法办理。为确保办理效果,在5月20日司法公正常德行调度会上再次进行了交办,并适时跟踪监督,定期回访,在了解到法院未对刘某采取拘留措施系施意明拒不提供相关信息时,内司工委向施意明进行了宣传解释,得到了施意明的理解。6月9日,新洲法庭接到被执行人在家的线索,放弃中午休息时间,赶往被执行人家中,对刘某实施了拘留。当日下午,刘某家属向法院交纳了执行款,法院立即将执行款7400元送到了施意明手中,一起近三年的执行案在人大的督办下得以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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