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作者:    时间:2017-11-24    阅读次数:2118    【字体:   上一篇   下一篇
  • JSDR—2017—01005

    津政办发〔201720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津市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津市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7

    津市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所投资的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七)以ppp方式引进的,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生态环保性、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发展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民主决策原则;

    (二)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

    (三)概算、预算、决算控制原则;

    (四)风险控制原则;

    (五)责任追究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政府审批、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于每年的1130日前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会商后,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规模或变更项目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意见,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会商后,提出调整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包括项目估算)。

    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改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当报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编制,并达到相应的深度,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未经批准,住建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施工图设计,招投标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事宜,财政部门不得进行预算评审和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进行编制,并报请原审批机关审批。预算审减率(含审增)不得超过10%,竣工结算审减率(含审增)不得超过15%,超过以上控制标准产生的评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不需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由市政府指定建设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工程预算和建设工期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并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建设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住建部门牵头实施,对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严格考核。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项目预算应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造价超过1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以评审造价作为上限值进行公开招投标。

    不需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以评审造价作为上限值实行竞价谈判。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合同管理。

    项目法人应按公开招投标的中标价或谈判竞价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未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共同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由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必须明确资金来源,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质量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监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签字认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经常到施工现场对签证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其拨付资金的依据。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指定要求检查的项目工程在施工前,项目实施单位应提前通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派员到施工现场予以签字认定,未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签字认定前,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在不突破预算的前提下,由施工单位提出意见,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后,方可按变更的设计施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部分工程,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项目变更申请,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四方责任人署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按下列审批权限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进行审批后,方可予以工程变更施工:

    (一)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法人审批;

    (二)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法人初审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法人初审,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核查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

    (四)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法人初审,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核对核查后报市政府市长审批。其中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先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再提请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予以变更;变更事项同时报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备案;

    (五)总造价增补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且增加工程造价50万元以内,报常务副市长审批;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且增加工程造价100万元以内,报市长审批。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且增加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应先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再提请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予以变更;增补事项同时报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备案;

    (六)暂列金额中的设计变更、材料调差、现场签证等均可参照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审批权限审批;

    (七)需变更的工程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上述工程的变更内容还应同时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市审计局备案,其中由市城投公司担任项目法人的投资项目,其工程内容和工程造价的变更,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对单个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事项原则上只会审一次(特殊情况除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研究会审:

    (一)建设(或代建)单位对需变更会审的项目未事先报告而造成变更已全部实施的;

    (二)已通过一次会审,又再次要求会审变更的;

    (三)变更事项发生时间或项目竣工验收在1年以上的;

    (四)没有做好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组织施工而导致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

    (五)勘察、设计应公开招标而没有公开招标的;

    (六)不签订合同就开工建设的;

    (七)对工程计量、签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工程现场监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八)没有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或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造成损失责任不明,或对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而不追究责任的;

    (九)对工程变更项目不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实施的;

    (十)对自行实施应报告而未报告的变更项目批准支付工程款或进入竣工结算的;

    (十一)建设(或代建)单位擅自修改设计,提高建设(或装修)标准造成变更的。

    因上述情形而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由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自行承担;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并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的拨付严格按照施工单位申请,监理核查,建设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签字认可,市财政局审查,市政府领导签字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负责组织编写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之前,工程款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65%。确需超过的,按审批权限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先组织质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项目业主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项目业主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牵头,会同市财政、发改、规划、审计、环保、国土、消防等职能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结算。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决算报告(具体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个部分),再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接收单位进行移交,项目接收单位应在接收后3个月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阶段起,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城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国家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稽查。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负责向市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竣工结算进行结算评审,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论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可以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出审计报告。对于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或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项目应当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七条  市审计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市监察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职能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的;

    (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未经批准,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办理工程招投标、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职能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五)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采取强制指定或暗示默许等手段干预招投标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人员,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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